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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仲裁院认真组织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2-24 点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颁布后,淄博市劳动仲裁院在2008年第一个工作日就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认真学习。

    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更是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大法。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市劳动仲裁院全体工作人员纷纷表示将反复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领会其实质精神,掌握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者的新要求、新规范,对工作的新规程,做好一切准备,与当前的工作制度衔接好,努力实现新法的平稳过渡,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

    下一步市劳动仲裁院将深层次细化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针对全市专、兼职仲裁员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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