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经贸委获悉,《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开始实行,《办法》规定,对企业超标准耗能实行加价管理,超标准耗能部分最高可加价3倍。
《办法》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加价的具体标准为: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以上,超耗部分加价3倍。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此基准价格可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办法》规定,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标准耗能最高可加价3倍 《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自6月1日实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2-15
点击:
0
最新评论共有 7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热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