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供货单位经营行为,增强食品供货单位依法经营意识,减少食品供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食品供货单位实行违法经营行为记分管理。
对食品供货单位建立卫生监督档案,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抽检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食品供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不少于两次。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除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外,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累积记分的相应处理。一次违法行为记2分,记满6分为止。一次违法行为记2分,除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外,将其违法行为和被查处情况通报各食品经营单位;二次违法行为记4分,除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外,将其违法行为和被查处情况通报各食品经营单位,要求被查出的食品供货单位所供的食品必须批批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三次违法行为记6分,除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外,将其违法行为和被查处情况通报各食品经营单位,是本地的食品供货单位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外地的食品供货单位将其违法行为记入情况通报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并通知当地所有食品经营单位禁止购入该单位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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